精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践成果126句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启发意义

(1)、当孟德斯鸠在这里谈到法律时,他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实定法,而不是自然法意义上的那种根本法。孟德斯鸠的法律的概念类似于霍布斯的法律概念,这就是强调法律在特定问题上是沉默的。法律通过告诉我们不能做的事情,就潜在地告诉我们可以做的事情。因此,法律的沉默就赋予了我们自由。这就是霍布斯的立场,我们读读《利维坦》的第21章,就会发现霍布斯在这个主题上还说了更多的东西。

(2)、第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乱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3)、缺点: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4)、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对世界民主政体的影响

(5)、一份秒杀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但却几乎湮没的,史诗级的宪政文件,克伦威尔护国公制度的基础——政府宪章

(6)、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2)有关国籍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事项的行政权力”。其中,立法权是指制定临时的或者永久的法律、修正或废止已经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选出的议会机关来行使;行政权是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以及执行其他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审判诉讼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7)、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对美国政体形成与发展的作用

(8)、尽管所有政府都有一个相同的普遍目标,那就是保存自己,不过,每一个国家各自还有一个特殊的目标。罗马的目标是扩张,斯巴达的目标是战争,犹太法律的目标是宗教,马赛的目标是商贸,中国法律的目标是公众的安宁,罗德人法律的目标是航海,自然的自由则是蛮族的治理目标。一般地说,君主的欢悦是专制主义国家的目标,君主和国家的光荣是君主国家的目标,人人不受约束是波兰法律的目标,结果却是人人受压迫。

(9)、权力还可分为立法权,执法权与司法权三类,《道德经》分别论述了这三种权力原则:第“道可道,非常道”与“以百姓心为心”是立法的自由意志与民主原则: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以真理自居,因此,应当平等参与规则制订;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是价值主体,没有人能够取代他人进行价值判断,这种权利不可剥夺,否则就构成奴役;第“天道无亲,常与善人”是公平执法原则,没有亲疏远近关系的差别;第“常有司杀者,夫代司杀者,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矣”(《道德经》第74章)是司法独立原则,权力之手不得干预。

(10)、而三权,在目前中国来看,是又层级之分的。行政权明显高于司法权和立法权,这是1种所说的延续性中所得来的。就像中国大多数的家庭关系中一样(你会不会举点别的例子?不会!咋滴!),特别是越往现代发展越是如此,母亲在家庭地位中的提高,让行政权力往往凌驾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然而这样的模式就不能相互进行权利制约了?图样。

(11)、由此可见,之所以要以权力约束权力,是因为除了权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能够与之相抗衡。怎样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唯一的办法就是分权。权力之恶,根源在于它被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手中,没有限制。相应的解决方案,就是把同一种权力交由不同机构或部门来掌握,使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具有完全权力,从而使各部门之间构成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给它们设置界限,使其不能无限制使用下去。具体说就是三权分立。

(12)、这个国家就是英国。在此,我们看到了第一个最清晰的例子,也是唯一的清晰例子,这就是一个将政治自由作为自身目的和直接目标的国家,在此,目标并不必然意味着是它的目的。因为,目的可能是个体的安全,而对于个体的安全来说,政治自由不过是手段。

(1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在实践中的真正确立

(14)、但是《邦联条例》所建立起来的政府并不实行三权分立,而是建立了一院制国会,且中央政府权力很小,地方政府权力很大。造成了美国国家内部的松散状况,而形成这种体制的原因在于对行政专制政府的担忧。

(15)、“我们可以规定在每一个政制中都包含有三个要素或者三种权力。一个优秀的立法者必须思考,在这三种权力的名目之下,对于各自来说最为便利的东西是什么。三者中的第一个是审议性的要素,与公共事务有关,并且与严格意义上的政制有关,第二个是管理性的要素,第三个是司法性的要素。”

(16)、孟德斯鸠提到了两种对自由定义的理解:第自由只有当有法治的时候才存在,也就是说,不是任意的统治时才存在。第自由只有在道德法或道德法的实施并未受到损害时才存在。这两种理解都不充分,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他找到解决办法的范围。很明显,可能有法治,而没有权力的分立。如果立法者或行政官同时是法官,或者如果法官仅仅在他心情高兴的时候才是法官,而不是始终具有嘉言嘉行,也仍然是一种法治。

(17)、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此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其思想成为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观念。

(18)、三权分立,在制度上来说,三权,是在同一平面上的不同位置,是一个可构成三角型的三个点,毕竟三角关系最稳固。

(19)、邦联时期的美国以《邦联条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美国实行邦联制的时间很短,但是对后来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体制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独立宣言》发表后,北美英属殖民地13个州在对英国的斗争中认识到相互联合组成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大陆会议在1777年制定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并在各州议会批准后于1781年生效。

(20)、立法机构还可以再分成两个部分,交由两个不同的立法机构行施,这就是上议院和下议院。之所以这样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立法机构的权力过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社会总是存在不同层次,有穷人和富人之分,如果立法权掌握在当中一方手里,另一方就会吃亏,立法就对另一方不利。所以,他们各自的利益应当在立法机构里反映出来。上议院由贵族代表组成,下议院由平民代表构成。两院之间互相具有否决对方决议的权力,这样,当一方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考虑到对方利益,否则就不容易被通过。

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践成果

(1)、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不仅对美国的政体有指导意义,还对法国等西方国家的政体产生了重大影响,比如他的理论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进程,成为法国1793年新宪法的重要原则和依据。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也在或多或少的将他的这一理论在实践中运用。

(2)、接下来第六节的倒数第二段,现在继续读这段话的倒数第二段。

(3)、就是说,一切应当完全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人的一切行为都是自由的,别人没有任何权力干预。这意味着除了法律,不应再有别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规则和特权,如果有,哪怕只是一点点,自由和平等就失去了保障!

(4)、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5)、很显然,德性自身不能将我们引向自由。如果想要自由,就必须对德性限定。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始终说真话是一种德性。在此不妨想象一个社会,在这里任何人都被迫说真话——这就意味着要有一种比如说审查制度之类的制度,以及意味着要对那些也许是说清白无辜的谎言者给予严厉的刑罚——小说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谎言——在这个方面你尽可以想象。举另一个例子,在两性关系中,这一点非常明显。一切类型的细致的监督和观察,以及诸如此类,如此才能落实德性规则。一个最普通也最庸俗的例子是,那些迫切想要建立德性王国的法国雅各宾分子,想要将断头台一直持续下去,因为这里有太多在德性上不完美的人。

(6)、明日文章预告:《道德经》与生命智慧(初定标题)

(7)、邦联制和立法权过大的教训使政治家们认识到了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重要性,对1787年宪法和美国现行的联邦制产生了重要作用。

(8)、不存在永恒的政制,甚至不存在永恒的国家,英格兰将会死亡,正如罗马、斯巴达和迦太基会死亡一样。

(9)、   孟德斯鸠是法国人,法国的历史很有意思,在专制政府之间与民主政府之间摇摆不定,既在大革命时期把君主路易十六送上过断头台,建立了第一共和国,又推崇拿破仑,在之后建立了第一帝国,其后又不断在共和国和帝国之间折腾,到今天已经是第五共和国了。就算是共和国,又是半总统制,双首长制,有时候总统权力大一点,有时候总理权力大一点,主要就看个人气质。因为法国人的自以为的贵族气息的残留,让法国的民主显得不伦不类。

(10)、   孟德斯鸠建议改造英国的政治结构,君主与议会平分行政权,由陪审团负责行使审判权。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国王的权力受到宪法约束的君主制)的结论。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但是按照孟德斯鸠想法实践的国家却不是英国,而是美国。英国等欧洲国家主要实行的是议会制,三权议会掌握了两权(立法权和行政权)。而美国及其影响的国家如日本则是实行三权分立。孟德斯鸠的祖国法国共和的《人权宣言》也充满三权分立的思想。

(11)、法治还意味着法律只应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思想。法律可以规定人应当怎样行为,却不能也不应规定人怎样思想。假如思想可以犯罪,就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没有什么事情不可以是犯罪了,人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尊严可言。

(12)、美国的汉密尔顿、杰斐逊等人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具体运用到了美国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制定的实践中,并在实践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提出了关于联邦和州之间纵向分权的理论,还主张设立两院制议会以相互制衡。美国宪法明确也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和三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原则。

(13)、这一节的标题是“英格兰的政制”,本书的编者在这里做了这样的评论:“相对于其他那些提到了名称的国家来说,英格兰这个名称在本节中再也没有出现过。”实际上,这里仅有两次提到英国,另一次提到英格兰。编者在这里算错了。

(14)、本文基于《以道莅天下》中文第2版相对容易理解的内容,作为面向读者展示本人二版作品的窗口。

(15)、分权理论的思想萌芽很早,分权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专制、集权,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16)、欢迎国内的朋友众筹交流本书,关于《西方文明的历程》一书国内交流的公告

(17)、尤其是在这部书中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议会、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独立,相互牵制,彼此平衡,以维系国家的统一。

(18)、  孟德斯鸠将古代中原的政治制度归为专制制度,改变了以往西方世界对古代中原的印象。在过去,西方人一直将古代中原想象成人间净土,但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却对古代中原的政治制度做了一番批判。同时他还认为,亚洲的所有国家都存在着专制。孙中山又结合中国历史上的成败经验,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弹劾、考试两权。

(19)、   孟德斯鸠长期担任法院庭长,辞职以后游历欧洲,于1731年专心写作。三年之后他发表了《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在书中他对古罗马兴盛和衰落的原因进行了讨论,从而认定政治制度的好坏和本国的风俗习惯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发展。在1748年《论法的精神》发表,这部书共分为三卷,第一卷是论述法律的概念和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说的是法律和政权之间的关系,第三卷讲了法律和地域的关系。

(20)、孟德斯鸠考察了人类政治史以后,发现了人们使用权力的一条普遍规律:凡是有权力的人,几乎无不滥用权力,他们对权力的使用也是无限制的,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才会停止,若是没有界限,他们会一直使用下去。

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形成的原因

(1)、自古以来,权力就如同野兽,总是与血腥和暴力联系在一起,几乎没有办法束缚它,所以便有了同样古老的学问——政治学,来探讨权力的秘密。

(2)、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3)、为了进一步搞清楚这个问题,接下来读第4节的第一段。

(4)、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5)、毫无疑问,《道德经》所论涉及与立法、执法、司法直接相关的思维原则,这不是偶然,因为“三权”与思想意志、行为、规则解释等人类活动有关,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们是不分东西方的,世界上不同地方的人都可能不约而同地想到这些,差别在于《道德经》只探讨根本思维方式问题而不涉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否则就不是五千余言所能涵盖的。

(6)、   在专制政体里,本质是君主一人独揽一切大权。这时,法律对君主不具备约束力。君主通过对臣民的威胁恐吓来维护权力。此时君权无限,道德(人治)大于法律。

(7)、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道德自觉在权力面前是何等苍白无力!当人们拥有权力从而面临巨大利益时,他会变得忘乎所以,毫无顾忌,甚至忘却生死。道德算得几何?!权力往往会凌驾于道德之上,使人不要脸面。对于一个不要脸面的人,是没有什么力量能约束他的。道德自觉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恶。事实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导致恶,而人性恶的假定却导致了善。至于人民监督,诚然是一个必要的措施,人民有权利监督自己的官员,但问题在于,对于官员的行为人民并不了解,而且那些违法行为都是秘密的,人民无法监督;即使监督,也常常受到有权者的伤害和干预。

(8)、   为了给法国找到合适的政体,孟德斯鸠提出了三种政治结构: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9)、    政府宪章是接下去三年半的英格兰政府的存在基础,这是兰伯特的杰作,将限定克伦威尔的权力,它不是军事独裁的装饰品,也不是一个专制政府的美丽外衣,而是三权分立的现代政府的雏形,可以说是人类宪政史上里程碑式的作品,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是古老的英国宪政与以美国总统制为代表的现代意义宪政之间的桥梁。政府宪章将立法权与行政权严格分开,前者授予护国公与议会,后者给予护国公与国家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协助护国公行使行政权,于是在护国公,议会与国家委员会之间形成三权互相牵制,这里也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为了摆脱之前群龙无首的局面,这三权中护国公的权力最大,形成一个权力中心,与美国总统制相类似。国家委员会的权力与议会一样大,比之前的枢密院更限制护国公的权力,护国公被要求所有事务都需听取委员会的建议,战争与和平等重大事需经国家委员会大多数人同意,护国公死后,他的继承人由国家委员会选择,军队由国家委员会代管,议会间歇期护国公调动军队需经国家委员会大多数人同意,议会期间需经议会同意。国家委员会委员没有任期限制,议会与克伦威尔都不能解除他们的职务,而且委员由于贪污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被处罚的程序也十分复杂。如果国家委员会委员死亡或辞职,新委员是这样产生的,议会挑选6名候选人,而后国家委员会从中选出二名,护国公最后确定一人,三权互相牵制,不让一方独大。

(10)、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

(11)、这里的“借此”说的是对这一具体的政府的称颂,也就是对他在前面提到的英格兰政府的称颂。他继续写道:

(12)、美国的政治体制可以说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实践的体现,而美国的迅速发展也说明了这一理论的合理性。

(13)、有道的无为思想既是永恒的,又是普世的;相反,具体的制度设计是变化的,因地制宜的。基于有道的自由民主思想生成法律与制度,包括“三权分立”制度,才有法治社会的无为与自由特征。

(14)、一切人类事物都有一个终结,我们正在讨论的国家也一样,有朝一日会失去自由,会死亡。

(15)、哎呀,我终于瞎扯完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正儿八经瞎扯是很累滴,累得我就是不放图了,咋滴。

(16)、仅有法治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要知道是何种法律在统治。在某种意义上,在我看来,前法律的、超法律(trans-legal)的原则给法治提供了实质内容,这个前法律的、超法律的原则就是个体的安全。这是一个否定性的原则,在这里存在一个领域,个体在其中是自己的主人。

(17)、   这篇文章是《西方文明的历程》《简介》《作者简介》这本书的第二部英国革命的九章《克伦威尔护国时期》的第一节《护国时期的基础,政府宪章》,这篇文章介绍了人类宪政史上一份重要的文件,克伦威尔护国公制度的基础——政府宪章,我个人认为它是13世纪末产生大宪章后到美国独立宣言前,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份宪政文件,但却几乎湮没,少有人知。它最先明确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虽然与后来美国的三权的内容不太一样,美国的三权是总统(行政),议会与司法,而这份政府宪章的三权是护国公(行政),议会与国家委员会。权力只有互相牵制,互相制衡才可以保证它的公正公平,不被腐朽败坏,这个人类最伟大的思想在17世纪末的英国不只是产生了而且还被充分实践,比我们所熟悉的法国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早了近100年,而且孟德斯鸠还只是理论,而英国却是踏踏实实的实践,可见英国的文明是如何的昌盛繁荣,是如何地引领人类。而且这份文件的作者只是当时克伦威尔手下的一位议会军将领,并不是洛克这样的学者或者思想家,一个普通将领的著作就可以引领人类几百年,而且今天大多数国家无论是宪政思想还是宪政实践都无法达到当时的英国高度,都无法超越这份政府宪章的智慧,更可见英国的文明如何大踏步走在人类的前列。短短的一些简介,一篇文章无法表达整本书的全貌,欢迎海内外的朋友关注本书《西方文明的历程》《简介》《作者简介》,全面追踪人类思想的演化,西方文明的历程,饱尝一顿思想的盛宴,畅饮一番精神的美酒。

(18)、   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孟德斯鸠这样的人对政治的研究是那样的彻底, 他比英国的洛克小六十岁,后者最早提出了分权的理论,著有《政府论》。孟德斯鸠生于路易十四王朝时期,此时正是法国波旁王朝鼎盛时期,而路易十四也因为说了“朕即国家”这种话而闻名欧洲。孟德斯鸠推崇牛顿的学说,因此他以物理学定律的方法来谈法律,将其解释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各种必然性关系”,也就是不同的法律要适应每个国家不同国情,而不是单纯的命令。

(19)、……在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面前,那些只享有适度政治自由的人们应该感到沮丧。

(20)、关于这个看法有大量的文献。十九时期曾经有一段时期,人们也相信这种看法。在我们时代,这种看法遭到了普遍的拒绝。如果我没有搞错的话,你们可以在麦基文(McIlwain)的著作中找到关于这一点的讨论,或者在他对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讨论中,或者是在他的《宪政古今》中看到相关的讨论。在今天已经没有人这样认为了。

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背景

(1)、政治这种东西啊,延伸到说“法的制定”和“制度的制定”上,最讲究延续性的问题(这句话我自己看起来都那么嚣张,不要打我)。因为,这个过程涉及了人最复杂的部分,涉及了社会运行的底层,讲究可行性和操作性。

(2)、宪法制定之初,联邦最高法院受到了很多限制,没有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在第一批被总统任命的六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一人迟迟拒不履任,一人拒绝任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在他任职的六年中在外交方面做出贡献,但是他司法方面的成就几乎没有。相比之下,总统和国会在美国成立之初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也再次说明美国宪法制定的三权分立原则没有在最初的实践中得到体现,司法权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除此之外,孟德斯鸠提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法官就有了压迫者的力量。“他认为,一个自由健全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权力受到合理、合法限制的国家,因为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政治的力量,又能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保障自由,因此必须要做到权力的相互制衡,三种权力既要保持相互独立,同时也要相互制衡。

(4)、这两种方法是很流行的,一般也被认为是很有效的。但这种想法太天真了,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5)、老子思想所指向的中心问题在于权力无为,即“我无为而民自化”(《道德经》第57章),我称之为“自由大宪章理论”,老子能够想到“我无为”,权力无为,是了不起的颠覆性认知!因为几千年传统思想文化无一不主张权力要“大有作为”,至今仍然是绝大部分国人的基本认知模式,而这种认知本身是荒谬的,是被奴役的根源。老子只论述了权力为什么要无为的问题,至于如何实现无为?老子并未论述,那是近现代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西方制度理论所解决的问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无为思想的制度载体。认识到权力必须无为(不侵犯个人权利),捍卫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等基本权利,这是着手设计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思想基础,而在这个问题上99%以上的华人是完全不具备的,这就是传统思想文化长期洗脑带来的恶果。

(6)、第6节的末尾处,孟德斯鸠在这里说,这个单纯的命题并没有一个适当的名称,对于政治自由来说,三种权力的分立是一个必要的且充分的条件,也就是除了他将在第十二章讨论的那些条件之外的的必要且充分的条件。这里没有一个适当的名称,因此你不过是碰巧在英格兰发现了它。问题是,为何古代的有智慧的人没有想到这一点?一个表面的(但)也是临时性的答案是,英国政制是一种发生了变型的哥特式政制。这究竟是什么意思。

(7)、   所以孟德斯鸠的理论在于阻止专制政体的产生,但他也并非倡导共和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的致命问题就是人民将自由视为与权力同等重要,从而缺乏限制权力的意识。他认为,自由始终只有通过贯彻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因此无论道德多么重要,都不能脱离法律的制约,否则将会存在违抗法律的危险。

(8)、   公元1730年,孟德斯鸠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公元1746年,孟德斯鸠被选为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染病,去世,享年66岁。

(9)、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分权学说,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替代封建贵族提供了有力的支援,促进了欧洲的社会进步,许多著作被传到中、日等国,促进了其思想解放!他带动了启蒙运动传播了他伟大的思想,值得我们敬佩。

(10)、    国家委员会权力很大,它甚至可以同时限制护国公与议会,这也引来很多争议。也是兰伯特等人对前段共和实践的反思,残余议会,圣徒议会权力太大而又无法统经常无休止的争吵辩论,根本无法行政,这时将行政大权交给护国公,议会的拖沓低效能否限制护国公的权力实在令人不放心,于是加大国家委员会的权力,通过国家委员会牢牢限制护国公的权力。所以我认为兰伯特这些三权互相限制的思想非常伟大,是宪政史上里程碑式的作品,我不知道孟德斯鸠是否知道兰伯特三权分立的实践,但是很明显孟德斯鸠只是理论上的,兰伯特却是实实在在的宪政实践,高低立判,有人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拔高到令人不可思议的地步,可人类的宪政不可能来自于某个人的设想,或者某个伟大理论,而是在实践中跌摸滚打出来。

(11)、    而议会的权力与制约同样在政府宪章中得到体现,政府宪章继承了长议会的《三年期法案》,保证议会每三年选举一次,间歇期从上次议会解散算起,这就保证了议会存在的权利,不过也同样将议会期限限制在三年以下,避免了七年长议会这种不合理的现象。1641年长议会通过议案保证议会有50天的最短期限,政府宪章更是保护议会最少五个月才能被解散,并且没有限制它的会议期。政府宪章继承了长议会与残余议会在选举权与议员席位分配这二方面的讨论成果,规定每个男性臣民只要个人拥有200磅的资产就可以拥有选举权,英格兰与威尔士共有400名席位,苏格兰与爱尔兰分别三十席,英格兰与威尔士各选区将重新划分,只有大镇保留有席位,郡的席位将大幅度提高,相对自治市的比率可以达到二比一的,这就使人们不用挤进衰败的自治市来争夺议员席位。天主教教徒与爱尔兰反叛者将被永久剥夺选举权,除非他们宣誓改正,国家委员会被授权检查接下来三届议会选举中议员的资格问题,排除不合格者。护国时期的第一届议会将在1654年的9月3日召开,从现在到那时止,护国公与国家委员会将被允许临时立法,但是这些法律需经议会最后批准,这就保证了议会在立法上的绝对权威。对于议会与护国公之间的互相牵制,兰伯特设计了一个极为巧妙的办法,如果护国公在二十天内没有否决一个议会通过的议案就等于同意该议案,除非它与宣言本身相抵触,而且护国公对议案没有增删修改权只有批准权,不过可以利用相互否决权的牵制事先商议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这是极具现代意义的办法,今天许多国家仍在使用。对于棘手的财政问题,当然主要是维持军队的费用,政府宪章要求保持一支三万人的军队,保证一年20万磅的政府支出,但是进一步的支出需经议会同意,包括是否需要维持这样数量的一支军队等问题。

(12)、本人专注《道德经》解读与思想传播,您的赞赏就是推动这个社会走向文明的力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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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于孟德斯鸠的理论我们也要辩证的看待,明确它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15)、在这里,自由被界定为有权去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这个定义我们也可以在霍布斯《利维坦》第21章中能够看到。自由是指有权去做法律许可的事,但这是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吗,或者说是自由的必要且充分的条件?因为法律可能会允许一些不应该允许的事。有些人可能会允许人类为我所知道的那些东西牺牲自己,那这些人是自由人吗?这是一个问题。

(16)、我们将在下面考察这一自由得以建立起来的原则,如果这些原则是合理的,自由就会如同在镜子中一样显现得清清楚楚。

(17)、    随着议会解散未来的政府如何构建,除了迎回国王恢复君主制外就只有兰伯特的政府宪章了。兰伯特马上召集军官大会,由于事情重大,这次大会的规模比正常的军官代表大会来得大,兰伯特亲自向军官们宣读了政府宪章,希望他们签名支持一起请求克伦威尔接受宪章。一些人表示反对,哈雷森的第五君主派及其他一些共和分子也跟着呼应。兰伯特说道,大家已经经历了无数的为宪政辩论的日子,此时已经不是辩论的时候,他已经考虑了二个多月,目前这个过渡期越短越好,保王d人到处准备伺机行事,希望大家能够团结一致。他表示任何合理的建议将被考虑,宪章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做一些修改,他还表明克伦威尔已经大体上同意了该宪章,他称谓与其他重大事宜几天前就已经谈妥,只剩下一些小细节继续完善,特别是国家委员会的选举,在接下去的日子里该部门将承担重大责任。他接着宣布无论如何新政府将在三天后成立,克伦威尔将在1653年12年16日宣誓就任护国公。

(18)、评析:民众不怕死的原因在于权力滥杀无辜,是人治而缺乏法治的表现,那么老子提到“司杀者”与“代司杀者”,毫无疑问涉及两个不同主体,也就是分别指司杀者与《道德经》中无处不在的权力主体(基中有道权力称之为圣人)。因此,司法独立精神在这里是非常明确的。当然,老子“代大匠斫”的比喻侧重于专业性而非权力制衡,这个角度可能不是很合适,但不影响司法独立精神的方向正确性。

(19)、就其性质而言,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都不是自由国家。政治自由仅存在于宽和的政体下。可是,即便在这里,也并不是始终能够找到它。只有在宽和的政体中不存在权力的滥用时,才有政治自由。然而,经验反复告诉我们,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

(20)、    国家委员会代表了贵族,代表了传统的咨政院、枢密院,权力是很大的,它是否独立存在,能否正常地行使职能是判断克伦威尔是否军事独裁的重要指标。政府宪章直接指定国家委员会十五名委员人选,其他三名是六个月内增补的,十八人中,十名是民事官员,只有四名军人,剩下四名是治安法官,而且这些人都是实权人物,观点各异,不可能作为军事独裁的陪衬,国家委员会更不是一个橡皮图章。克伦威尔是以军队的最高指挥官成为护国公的,他的权力与权威都很大,但是他本人是反对独裁的,而且政府宪章也阻止他这么做,他如何遵守政府宪章,他所作所为到底是不是军事独裁,这些我们将从接下来五年的护国公时期找到答案。

5、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

(1)、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1689-1755)是最早写作哲理小说的作家。他出生于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德堡的一个贵族世家。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2)、孟德斯鸠主张君主立宪制和“三权分立”,他提倡将君主的权利分化,不再实行君主专制的统治,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从君主的权利当中分离出去,由更多的人掌管,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国家大事的制定和实行当中去,使百姓们获得更多的权益,从而激起人民的积极性,更好的发展社会,所以孟德斯鸠的主张获得了大多数人民的强烈支持。

(3)、而权力的制衡,其实就是平衡。不多不少,不左不右,刚刚好。

(4)、权力还可分为立法权,执法权与司法权三类,《道德经》分别论述了这三种权力原则:第“道可道,非常道”与“以百姓心为心”是立法的自由意志与民主原则: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以真理自居,因此,应当平等参与规则制订;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是价值主体,没有人能够取代他人进行价值判断,这种权利不可剥夺,否则就构成奴役;第“天道无亲,常与善人”是公平执法原则,没有亲疏远近关系的差别;第“常有司杀者,夫代司杀者,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矣”(《道德经》第74章)是司法独立原则。

(5)、施特劳斯:《从德性到自由——孟德斯鸠讲疏》,黄涛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6)、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但问题是,与孟德斯鸠同时代的那些英国人,他们写过与孟德斯鸠有关的事,也引领我们去理解孟德斯鸠,他们认为,孟德斯鸠看到了真相,认为他看得比英国人自己看得要更清楚。之后,布莱克斯通有关英国宪法的解释中也引用了孟德斯鸠,给了他更高的赞誉,他说,从事英国宪法的法律人,如果要想解释人类灵魂的这个奇迹,也就是英国宪制,就必须以同时代的人中的那个人为师。

(7)、从分权的角度来看,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经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国会包括参众两院,享有最高立法权、修宪权、监督权等。第二条规定总统源于选民选举,必须对选民负责,享有最高行政权,美国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享有最高行政权。第三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联邦最高法院还享有监督立法、解释宪法的权力。

(8)、译文:民众连死都不怕的时候,以死恐吓有什么用呢?如果能使民众时刻保持对于死亡的畏惧,把那些胡作非为者依法处死,谁还敢违法呢?总有专司刑罚之人,如果权力者越过他们任意杀人,这好比一个没碰过斧头的人代替能工巧匠弄斧,很难不伤及其手啊。

(9)、其实一听这个名字就知道,这东西就是要把权利分开嘛!分开权利干什么去呢?就是要让权力互相制约嘛!不然有句话说得好,绝对的权利滋生绝对的腐败,腐败是动荡文明社会根基的恶魔,自然不能让其肆意蔓延。

(10)、主张发展了洛克分权学说,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这一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替代封建贵族提供了有力的支援,促进了欧洲的社会进步。

(11)、权利,从古至今,有很多伟人和大V都进行过解释,我只说我的看法。权利,其实就是共同认同下的想象体。(为什么罗斯福能担任4届美国总统,看看当时的民意就可以知道,那应该是美国离独裁最近的一次,你说啥?川普?他老人家不行)

(12)、   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需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法律拥有最高解释权。

(13)、译文:民众连死都不怕的时候,以死恐吓有什么用呢?如果能使民众时刻保持对于死亡的畏惧,把那些胡作非为者依法处死,谁还敢违法呢?总有专司刑罚之人,如果权力者越过他们任意杀人,这好比一个没碰过斧头的人代替能工巧匠弄斧,很难不伤及其手啊。 ---《道德经—无为与自由》

(14)、当然,英格兰是一个现代国家,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之前所看到的有关古人和现代人所知道的东西做一修正。古人总是谈论德性,现代人则总是谈论财政、贸易等等。也许在这些较低层次的东西——例如财政和贸易等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15)、他所理解的法律,是建筑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自然法的含义接近于“自然法则”,是自然形成而非人为。万物都有法,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在动物界,自然法有四条原则: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和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16)、孟德斯鸠主要主张:三权分立,法律应当理性。他是一位伟大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中国近代欧洲其他国家进行研究我国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制度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作虽然不多,但影响却十分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三权分立学说是中国古代希腊,罗马社会政治教育理论的发展,它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奠定了近代西方思想政治与法律知识理论研究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影响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主义政治与法律制度文化的看法。他所提出的三权分立直到我们现在依然有国家在使用。卢梭的主要观点:人民主权,革命合法性,私有制是不平等的。

(17)、孟德斯鸠,法国南部儿奄郡人也,姓斯恭达,名察理。世为右族,家承两邑之封,凡二百余年,曰布来德,曰孟德斯鸠。世即以其一封称之曰孟德斯鸠男爵云。生一千六百八十九年,当名王路易第十四之世。当是时,法战胜攻取,声明文物冠诸欧,然值政教学术,乐新厌古,人心物论,穷极将变时。于是论治道者,英有郝伯思、洛克,义有墨迦伏勒,而法有孟德斯鸠。则导福禄特尔、卢梭辈先路者也。家于西土仅中赀,以善治生,未尝窘乏。地望势力,高不足以长骄,卑常足以自厉,然约情束欲,安命观化,幼而好学,至老弗衰。常语人曰:吾读书可用蠲忿释悁,虽值佛逆,得开卷时许,如回温泉以销冰雪,扇清风而解热烦也。其姿之近道如此。

(18)、第十一章讨论权力分立(separationofpowers),这是孟德斯鸠最著名的教诲。在该章第6节讨论了英格兰的政制(constitution),在本书编者看来,这是《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最著名的一节,但这并不意味着,孟德斯鸠也将其视为是最重要的一节,但在他之后的时代的确发生了这样的事。

(19)、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是法国最早期的启蒙思想家,文学家,思想家,他认为所以人都具有追求生存、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上天赋予的,不能被剥夺的。他主张人一生下来就应当是自由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批判了封建宗教的思想,提倡人与生俱来都是平等的。反对封建专制的制度,主张由开明的君主执政,信仰自由,主要的著作有“形而上学”“哲学通信”等。

(20)、在自然法的前提下才是人为法,它只适用于人类社会。人为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前提,不得违背自然法。人之所以需要法律,正如自然界需要法律一样,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就没有正义可言。可以说兽有兽法,人有人法。

(1)、“谁能够说?”答案当然是:孟德斯鸠。从这一点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德性不再是自由的指导原则。自由究竟意味着什么,眼下还是不清楚。德性必须被限定,它不再是最高的原则。

(2)、“民不畏死”绝不是说民众天生就不怕死,而是野蛮权力滥杀无辜,任意剥夺民众自由与财产,生命没有尊严,从而使民众产生对于生命价值的麻木,这是人治专制统治的恶果;相反,“若使民常畏死”才是人性的自然状态,也是法治社会特点,因为法治社会捍卫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等基本权利,人们活得有尊严才会珍惜生命,才会“勇于不敢”(《道德经》第73章),对法律才有所敬畏而守法。老子提到的“司杀者”与“圣人”显然涉及不同主体,因此,司法独立精神在这里是非常明确的。尽管老子“代大匠斫”的比喻侧重于专业分工而非权力制衡,不是checkandbalance(相互约束与平衡),然而,让专业的人做专业之事本身也体现了权力无为特征,有为的权力常常是“外行领导内行”,因为有为的权力凌驾于真理之上。

(3)、所谓三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机构来掌握和行施,之间形成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专权和腐败的出现。任何一个机构若是掌握了其中的任何两种权力,自由就不存在了。

(4)、孟德斯鸠说:“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其政制的直接目标就是政治自由。”也就是说,那些之前提到的国家,例如罗马、斯巴达等等,都不以政治自由作为直接目标。他接下来说:

(5)、那么,为了使我们对关键问题有一个充分理解:也就是说,这确凿无疑就是英国政制,尽管在它是否是英格兰政制这个问题上,孟德斯鸠保持了他所能做到的最大程度的缄默。为何他要这么做?我们看一看本节倒数第二段。

(6)、再来看看《以道莅天下》中文第2版关于“三权分立”的主要论述:

(7)、司法权。就是好像呢,有个熊孩子,出去把邻居家的门砸了,把邻居家的狗踢了,把邻居家的小女孩欺负了,怎么办呢?根据家规,要挨揍!然后老爸老妈就商量了一下要怎么打,结果决定混合双打,出来揪住就是啪啪一顿揍!这就是司法过程和执行。那么司法权,就是揍人的这个权利。

(8)、关于这三者之间的区分,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有这样一个经典段落,这个段落出现在《政治学》第4卷1297b35及其以下的地方:

(9)、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审议性的、管理性的——对应于行政性的、司法性的要素。但是,除了存在某些区别之外,比如说,审议性的要素不同于立法性的要素之外,要点如下:亚里士多德并不关心权力的分立问题,他关心的是区分不同的功能。他并没有主张说,它们必须由不同的人来掌握。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力分立是孟德斯鸠的原创性教诲,尽管在洛克那里已经出现了一些重要因素,但是在洛克那里,这些因素没有明确地走向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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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译史氏曰:吾读《法意》,见孟德斯鸠粗分政制,大抵为三:曰民主,曰君主,曰专制。其说盖原于雅理斯多德。吾土缙绅之士,以为异闻,虑叛古不欲道。虽然,司马迁《夏〔殷〕本纪》言伊尹从汤言九主之事,注家引刘向《别录》。言九主者,有法君、专君、授君、劳君、等君、寄君、破君、国君、三岁社君,凡九品,是何别异之众耶?向称博极群书,其言不宜无本。而三制九主,若显然可比附者。然则孟之说非创闻也,特古有之,而后失其传云尔。

(1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产生的思想渊源

(13)、在塔西佗时代,日耳曼人似乎还处于自然状态中,正是这些法律的制定,使他们脱离了自然状态。

(14)、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法院。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 

(15)、孟德斯鸠明显地看出了这一状态(status),因为它在某种意义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根据塔西佗的描述,它已经是政治性的了。但它就是自然状态——在这个词的古老意义上讲,就是自然状态(naturalstatus)和符合自然的状态,是完美的状态。(参见第十八章第23节)

(16)、不错,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仿佛可以随心所欲,可是,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我们应该意愿的事情和不被强迫做我们不应该意愿的事情。

(17)、人为法可分三个部门:国际法、政治法、民法。孟德斯鸠主要考察了其中的政治法。政治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所以他从各个方面研究了不同因素对政治制度的影响,法律、财富、宗教、人口、贸易、传统、风俗、习惯、气候、地理等因素,对政治制度都会产生作用。他从这些研究中发现了法的精神。

(18)、为了在法兰西共和国或法国政府面前为自己对英国政制的称颂辩护,他在这里才说“理性的过头”。从他的整个论证来说,这里理性并没有过头。孟德斯鸠展示给我们的英国政制,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现实的政制,而是一种理性的秩序(rationalorder)。并因此,这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他一方面说这就是英国政制,另一方面他又说这不是——两种说法都正确。

(19)、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20)、立法权。这个就是指,就说在家里,那必须是家有家规,不管是不许骂人啦,还是不许出去丢人现眼啦,都是家规。比如详细来说,有个家规是不许出去瞎捣乱!违者要挨揍!这就是立法。那么立法权,简单来说就是制定这项规矩的权利。

(1)、制宪会议上,汉密尔顿、杰斐逊等人在洛克、孟德斯鸠的思想基础上,对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进行了适应美国国情的发展,并且将三权分立与制衡宪法化,从根本上确立和巩固了三权分立的制度。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

(2)、人们或许有疑问:既然统治者总是既得利益者,那么他们的利益总体上就是一致的,怎么会相互监督和制约呢?我们不要忘记了,即使统治者也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之争会使他们产生相互约束;同时,在法治国家里,还有舆论自由和人民的制约,一切机构的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再者,还有凌驾于一切机构之上的法律。因此,无论如何,权力分别由几个机构掌握,总比大权独揽要好。事实证明,重大的政治错误和腐败,几乎都是由于权力集中所导致的。

(3)、本人专注于老子思想解读与传播,以及据此分析中外思想问题。相关知识产权是唯一收入来源,每一篇文章都是长期思考提炼的原创观点;《道德经--无为与自由》是国人的启蒙与醒脑之路。您的转发、推荐、赞赏、购买作品,捐赠都是对思想启蒙的推动力,让思想的火种从您手中传递!  

(4)、行政权。这个就比较复杂了,什么乱七八糟的事物处理啊,都属于行政权。司法权讲究的是效率和公平,行政权在讲究效率和公平的同时,还要讲究秩序,行使权力主体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比如,熊孩子他妈一看,哎呀不行,要打背过气去了,熊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都来了,哎呀,咋把孩子打成这样了呢?还是个孩子啊!别打啦!熊孩子他妈也觉得不行,赶紧拦下老公,哎呀别打了别打了!这是行政。那么实施的主题当然就有行政权啦。(上面的例子,好像行政权干预司法公正,ohoho~别打我)

(5)、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分权理论。他在《政府论》中认为,为了能最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实现法治原则,应践行分权理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是指导国家力量的运行以及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应属于议会;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物的权力,对外权也应由国王掌握。另外,洛克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执行权和对外权都必须从属于立法权。严格来说,洛克的分权属于两权分立理论。洛克的分权思想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6)、最初,三权分立的思想是在孟德斯鸠(外国孟子?!)的《论法的精神》中阐述的。为啥老孟要说这个?结合当时同样有名的卢梭和伏尔泰就可以看出,不过就是联合群众反对封建统治的手段罢了。先来一个人人平等,再来一个主权在民,然后就是三权分立了,打得当时教会和封建君主不要不要的。然而目前,没有哪一个国家完全实现了三权分立,实践最好当然是实行总统制的大米国了。腐国其实是个内阁制,其实就是议会,分上议院、下议院,贵族和平民的对立;法国是双首长制度,日本还是个君主立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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