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苏格拉底之死体现的法律观138句

苏格拉底之死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有什么意义

1、苏格拉底之死中的法律问题

(1)、D.需要司法机关相互制衡,促进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

(2)、(2)追求并奉行               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的共识。法治要求实行    之治。有法律制度不等于就有法治,法治还要求实行          。

(3)、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执政d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d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d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d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d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带头违法。

(4)、死的目的决定死的性质和质量。苏格拉底为遵守雅典的民主和法律而死,成了西方世界的殉道者和圣人;李斯功业彪炳,思想精深,文章超群,书法独步,本可成为一代伟人,但他为谋私利固荣宠而行,他的死没有使他成为法家的圣人、中国的圣人,而只是一个权力斗争的牺牲品,一个愚蠢的笑话。

(5)、师:同学都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有的同学不赞成苏格拉底的做法,因为大家想到了生命的来之不易和宝贵;也有同学表示赞赏,主要是因为苏格拉底这么做的理由值得肯定。苏格拉底能够发自内心地认可、尊崇、遵守法律。如果每个公民都像他一样。法律的价值才能充分体现,作用才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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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马过河”出了什么真知?|《深思浅喻》之十三

(8)、建设法治中国需要良法加善治。d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d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这样的法治才能利国利民。

(9)、从标题看,下列哪些新闻与法治有关?请说明理由。

(10)、“我知我无知”因他干了一件帮助人们寻找知识的事情,而那些没有知识的人,成为了审判苏格拉底的陪审团成员,现在可以断言,这个由不具有相关知识的人组成的陪审团,干了一件无知而错误的事情,他们把苏格拉底这位最具有智慧的同胞且为城邦坚持不懈的同胞,判处了死刑。

(11)、过渡:法治如此美好,那么今天当我们谈法治的时候我们究竟在说什么呢?

(12)、在柏拉图的叙述中,法对理性的接受是一种模仿,一种传导。可以这样说,法律是对理性的模仿,法治是这种模仿的中介、过程和结果。具有着束缚乃至驯化、压制权力的结果,法治的目的是实现和平、自由、智慧,而在全社会建立起一套无限接近理性的秩序,尽可能去让理性充盈世间。

(13)、B.要严格执法,努力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

(14)、在监狱关押期间,苏格拉底的朋友们都劝他逃走,他们买通了狱卒,为他制定了详细的逃走方案。但是令所有人都吃惊的是,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认为自己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因为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是不能违背的,这是作为雅典公民的他应该履行得义务,所以他十分自觉地接受了死刑,接受了来自他最爱的雅典人民对他的宣判。

(15)、(3)1840年,一些中国的仁人志士逐渐认识到中国落后的根源在于           制度。变法改革,成为            、              的必然选择。

(16)、传说皋陶想制定二法,一为惩治犯罪之法,二为保护民权之法。问尧,尧帝曰:“可定刑法,毋为民法。刑律若定,人民畏敬,天下安宁;汝意不侵民权,以民为重,则王者之威何存?”皋陶郁郁寡欢。尧死,皋陶复欲创民法,问舜,舜帝曰:“圣人不易俗(不改变现状)而教,智者不变法(不改变法统)而治。因民(按照百姓的愿望)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根据现有的刑法)而治者,吏习(官吏可墨守成规)而民安。今若变法,恐人心混乱,民众恃(倚恃)新法而上侵”。

(17)、A.要科学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

(18)、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时,他仍然坚信他作为一个雅典的公民有义务遵守雅典的法律。他的殉难也是向世人表明,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与服从也是法律真正得到遵守与执行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在苏醒,但是长期的封建意识和传统,以及计划经济时代“权大于法”的观念影响,法治建设尤其是执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度仍然不高。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无论是发生纠纷后的处理还是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我们想到的往往不是法律规则,而是如何进入官场、寻找有权有势的人物疏通打理。例如,就交通违章后被罚款、甚至被扣押执照,国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公民都能够自愿接受处罚,但在我们国家比较流行的做法是找人疏通、争取免于处罚,这种现象已经较为普遍,这是我们长期缺乏法治环境造成的,但改变这种现状,不仅仅需要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还需要培养广大民众的守法的意识,只有人民群众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形成对不遵纪守法现象的制衡。

(19)、除了民法典,还有刑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等。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20)、苏格拉底的哲学是同他的生活实践融为一体的,而他个人的命运同雅典的命运是不可分的。他为了祖国追求善的理想,而他的祖国则用死刑酬答了他的贡献,成全了他的哲学。苏格拉底没有丝毫的激愤、畏惧或是悲哀,而是依旧用他智慧的语调诚挚地奉劝着一切。他明白他是神的使者,这一切都是神的安排,他还有他生命未完成的部分,而死恰恰能给他一个完美的结局。

2、苏格拉底之死体现的法律观

(1)、以上分析,自然涉及一个似乎矛盾的难题:独立的判断很多时候明显会挑战多数人的看法,就像阿伦特在观察艾希曼的审判时得罪了犹太社群一样。不过,这种观念冲突与上述哲学政治之间的冲突有一个根本的差别,那就是精英情结拒绝思考的可交流性和公共性,而独立判断则一直期待秉持超越偏狭自我利益的旁观者立场,借助想象力和共同体感觉,给予世界和他人以同情的理解,从而做出独立健全的判断。简言之,判断力以他者立场为前提,一个人要能与人交流,就需站在他人立足点思索,以后者理解的方式讲话。康德将这种判断与审美中的品味相提并论,因为在品味时,自我主义遭到扬弃,而走向主体间性:我是作为共同体的一员做出评判的。判断和品味具有基本的他者取向,虽然要保持不偏不倚的超然地位,但不是为了脱离世界,而是为了更好体谅他者。

(2)、苏格拉底没有留下著作,他的死就是他的著作,让后人研读不尽。

(3)、因此,法治不仅要求好的法律,良法加善治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4)、过渡: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我们要依法办事,这是在行动上,那在思想上我们又该怎么做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5)、苏格拉底还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律最初体现为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它纯粹是一种神的意志或神有意的安排。后来城邦颁布的法律称为人定法。虽然人定法不像自然法那样具有普遍性,而具有易变性,但是,由于人定法来源于自然法,人们接受和服从人定法的指导就意味着人们接受和服从自然法的约束,也就是服从神的意志。一个城邦的理想状态必须是人人从内心守法的状态,这既是苏格拉底一生的理想和信仰,也是他最后慷慨以身殉法的内在动力。

(6)、师:如何理解这一总方针呢?我们通过连线来明确一下吧。

(7)、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为什么要依法办事,学会了如何依法办事,认识了什么是法治意识,以及树立法治意识的重要性,明白了法治与道德的关系。今后的人生道路,愿同学们能够与法同行,做法治中国建设的收益者,也做参与者和推动者。

(8)、这个提案说明,青少年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受益者,也可以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9)、程燎原“柏拉图:法治政体类型学的始创”,《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10)、皋陶主张法律必须符合逻辑,简明扼要。其所创制的法律,极有逻辑,比如“五典五惇”“五刑五用”“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等。且言简意赅,比如“昏、墨、贼,杀”等。所谓良法,不仅要有好的内容,更要有好的逻辑;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内在逻辑,强调其概括性,使得法律疏而不失,简便易行。这正是皋陶在法律上的成功之道。

(11)、然而,总有一些人由于某种原因,对律师这一社会网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带有某种偏见,仿佛从骨子里认为律师就是“不对”的,“非正义的”,甚至出现了枪杀律师这一同根相煎的事情,这确实让人实属无奈和可悲。然而我们应该厘清这份职业的使命是什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这份职业的使命,在此层面上,律师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当事人利益,正是由于这一分工运转,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才能在实现国家法治进步,在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与正义中协同前进,才能通过每个环节的充分争取,实现社会的整体正义。

(12)、苏格拉底确实主张了一个新神,他是道德善、智慧真的源泉:宇宙理性的神。这个宇宙理性神是苏格拉底的哲学追求—-真正的善—-的终极根据,人能有知识,是因为人得到了神的特别关爱,被赋予了神性的一部分,因而有了灵魂,有了爱智的心灵和理智。但是人应当明白,你所具有的那点灵魂同神的智慧是无法比拟的。所以这个新的理性神的观念和关于人当“自知无知”的教导,就成了激发和推动人追求真知与批判不真不善、伪真伪善的强大力量。

(13)、皋陶注重司法民主建设,认为司法民主作风是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九章·惜诵》中盛赞“俾山川以备御兮,命咎繇使听直。”意思是“请山川众神都来听证做陪审啊,命法官皋陶把是非曲直判明。”皋陶的陪审理念,可以说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今天,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也很注重司法民主,如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制度等的改革不断加强司法民主,不断推进司法公正。

(14)、(4)法治是现代政文明的     ,是发展           、            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       、              的有效方式。走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15)、法律统治是人类区别于野兽的一个基本标准,因为法律引导人走向理性;

(16)、阿伦特本人以及她所求助以反对哲学傲慢的麦迪逊、莱辛和康德等人,毫无疑问都是精英,但他们并不因此中伤意见和常识,也不因此而贬抑公民生活的诸人事领域。因为他们清楚,一旦采取居高临下的姿态,他们将就此与真正的、时代的政治问题膈膜。贝纳尔评论说:“意见的独特尊严出自人类的多元性,出自公民有对自己的同胞讲话的需要;因为‘辩论,构成了政治生活的本质’。”判断和意见,是政治上最为重要的理性官能,二者相辅相成。不懂得同胞,就看不清自己;不懂得同胞的声音和期待,同样不可能认清自己的职分。

(17)、苏格拉底地不断抨击引起了许多人不满。在他晚年之时,雅典统治者以藐视神明和腐蚀年轻人道德的罪名将他送上法庭接受审判。最终,由501位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在经过投票后判他有罪。

(18)、能力目标:初步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19)、“我们用同一种观点讨论了音乐和饮酒···目的始终是要找出,管理国家的理想的方法是什么,个人在过自己的生活时能够遵循的最佳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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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格拉底之死法律的启示

(1)、“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是因为()

(2)、正如,苏格拉底说的那样,死是一个哲学家最后的自我实现。他用渊博的学识以及他的死亡,唤起了那个社会对知识的尊重,从而开启了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直到现在的西方知识文化传统而苏格拉底本人也因此在学识和人格上都成为了2500年来追逐真知识的人们心中的楷模和标杆。

(3)、法治意味着依法而治。攸关的生死仅由会议投票数决定,这发生在雅典海军十将领和苏格拉底身上,也意味着在雅典法律被架空了,公民的权利随意受损。雅典名将阿里斯泰德以“公正者”著称,在公元前483年的公民大会上被投票放逐。

(4)、“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就说明了这个道理。皋陶主张五刑处于辅助地位,对于有过激行为或者犯有罪行的人要先晓之以理,不听教化,再绳之以法。“五教”是: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意在教育人们懂得并恪守最基本的几种关系,使人们彼此亲睦,互相谦让,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实现一个没有犯罪行为的和谐社会,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所以,舜盛赞皋陶:“汝作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五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5)、②    对国家:法治是现代政治文因此,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国家富强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6)、49%的同学承认对其他同学有过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87%的曾遭受其他同学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

(7)、(1)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刷馆,1960年,第130页。

(8)、师:同学的观点实用又有智慧,相信机智如你们一定给可以将校园欺凌扼杀在摇篮中。老师这里有一个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小短片,我们一起来看看,有没有咱们没提到的。

(9)、师: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有利的武器,我们要树立法治意识,学会依法维权。我们一起来学习今天的内容:我们与法律同行。

(10)、(1)d           的把依法治国确定为d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1)、什么是人情?人情就是关系。我们说拉关系就是拉人情啊。关系主要是血缘关系和类血缘关系。类血缘关系是我编出来的一个词,就是类似于血缘关系的一种关系。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和陌生人交往,我们也是用血缘家庭关系来比附。把血缘关系扩展和泛化开来的一种人际关系我们称之为类血缘关系。王法不能违反人情,也就是不能违反关系,而且王法就是建立在关系之上的。王法就是着眼于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比如说,刑法应该是铁面无情的,应该不讲关系不讲情面的。但是,刑法在中国不是落实责任,达到公平和公正,而是做个样子来警戒世人,杀一儆百。杀一儆百就是法家的观念。它不管你该不该当罪,一般是找那个为首的,如果找不着呢就随便拉一个。这就是“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所以中国的法不是建立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之上,而是建立在群体关系之上。从维护现存的群体关系出发,来进行惩罚和奖励。奖励也不是因为这个人真正有什么功劳。当然,特别有功就更好。但是,即使是没有功,为了树立一个标兵,也可以造假标兵,造假模范。中国古代所谓举孝廉,被举孝廉的人不见得是真正的孝子。但是,为了劝周围的人都去行孝,所以把某一个人塑造出来,让大家都去学习。这就叫“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这是中国的一个传统,惩罚和奖励都不是基于个人的责任和功劳,而是从群体关系出发,把个人利益放在群体利益之下。尽管它的目的是为了国家。但是,国家却是依靠融个人于群体关系之中才得以巩固的。儒家的仁学实际上就是一种关系学。一个单人旁,一个就是仁,二人关系。仁就是关系。这种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关系,是归结为自然家族内部的一种亲情孝道。所以孔子讲,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仁义道德是人的本性,亲亲为大就是说对你的双亲都有一种亲切的亲情,对你的父母的亲情是第一位的。孟子就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而“治天下可运于掌”。整个国家的大治就是基于这样一种类血缘关系。所以,儒家认为,他们是抓住了治国的根本。为什么说半部《论语》治天下?因为它抓住了治国的根本。他们对于法家的法是看不起的。法只是一种小伎俩,所以,孔子所追求的是不用刑法的君子国。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不用刑法,大家都能够道德自律,那多好啊!孔子有一段话,叫做“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如果你用刑来规范这个国家的话,“民免而无耻”,人们当然会害怕了,但是这样就失去了廉耻。他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人们就会有廉耻,行为也会规范化。孔子把礼乐当作刑罚的标准,“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礼乐是一个软性的标准,但是,孔子认为这才是刑罚的标准。所以,道德的主张不仅仅是道德治国而且是审美治国。荀子公开提出“有治人而无治法”的人治的思想,只有人才能治,法怎么能够治呢?他们都是要用道德人心来软化法律的至上性和绝对性。这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政治关系留下了极大的回旋余地。 我们说,人情大于王法,其实王法就是建立在宗法等级制的人情之上的。它是反映这种人情关系的。有的人也许会说,把法律建立在人情之上难道不好吗?难道不是更近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吗?西方的法律太残酷了,不顾人情。我们很多小说和电影反映出法律是无情的,而且颇有一种对法律不以为然的态度。我们总是认为法律太死板,在顾及到每一个人的情况的时候是一刀切的,是不是该为人情留下一些余地,这样更近乎人情呢?这样不是更近乎以人为本吗?但是在中国,所谓的人情,并不是指人们的真实的感情。当然从字面上说,人情当然就是指人的感情。父母之情,兄弟之情,姐妹之情,手足之情,血浓于水这样的感情还不是最自然的吗?但是实际上,在中国这种人情并不是当事人当时当地自然自发的感情,而是一种宗法血缘关系推定的感情,是一种应当的感情。我们讲的人情,要究其实质来理解的话,是把本来自然的人情应当化了。本来父母生了儿女,自然而然是有一种感情啊,它不存在一个什么应当不应当的问题。但是中国儒家的道德把它应当化了,把它变成了一种规范,一种规定。这种感情任何时候都应该有。它是一种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情理。我们说某个人做事不合情理。这种情理并不注重个人当下自由自发的情感,而是着眼于社会能够普遍认同的常情常理。在中国的传奇小说里经常有这样的说法。一个将门之子,他的父亲被敌人杀了。敌人就把这个儿子从小一直抚养长大。他不知道自己是将门之子。突然有一天得到一个消息,说是他的养父就是他的杀父仇人。于是,他就恨不得立刻“手刃之”。他的养父抚养了他十几年、二十几年,他们总该有一点感情吧?但是,按照中国的道德观念,一夜之间就可以亲手把他杀了。为什么呢?生父在血缘上是他的父亲、真正的父亲,而养父和他没有血缘关系,而且是杀父仇人。通过这样的推理,马上就可以建立一种感情。当然,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的,毕竟抚养了这么多年,是有感情的。但是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是这样认为的。这就是人们对感情的要求。所以,这是一种社会普遍认同的常情常理。个人的情感必须要服从这种常情常理。否则,这种感情就没有价值,也得不到任何尊重。从目前的《婚姻法》的修订以及国内婚姻状况中的问题来看,有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在冲突。一种是尊重个人的真情实感。另外一种呢,就是传统的婚姻观念,既然你们是夫妻,那就应该有感情。这两种观念的冲突是非常激烈的。这就是中国传统以情杀人或者说以道德杀人的秘密。情为什么能杀人呢?因为中国人所讲的情不一定就是人们的真情实感,往往是一种应然的情感、制度化的情感。制度化的情感有时候确实是和人的真情实感相吻合的。在人们很小的时候,父母总是教导他要爱自己的父母。他觉得我是爱我的父母啊。这和他的真情实感是吻合的啊,不知不觉地就把这个观念接受下来了。所以,小孩子是最容易受儒家学说的教导的。这种学说非常贴近人们自然而然的情感。但是,人们的年龄大了,情况就不一样了。一个人大了,特别是过了青春期以后,变得不听话了。为什么变得不听话了呢?情感是会改变的。小时候,他受父母的抚养,对父母就有情感了。到大了,他有了另外一些情感。如果你在这个时候阻止他,他很可能产生一种仇恨的情绪。你能说这种仇恨是不自然的吗?这是人的自然情感!那种先定的、规定下来的制度化的情感反而成了一种不自然的东西。这就是以情杀人的说法产生的原因。正是由于这种情理不是建立在个人的欲望、个人的追求、个人的权利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它是一种固定的人际关系的框架。它要求放弃个人的权利来无条件服从它。这是违背自然的。在小孩的阶段,它是自然的。在人长大之后,它就不符合自然了,违背人的自然的成长规律。你一定要他接受这种制度化的情感,使之成为他内心的思维模式,就必须对他进行长期的修养和训练甚至于打骂!棍棒底下出孝子。因为这是一种通过学习得来的礼数。孔子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直到七十岁才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几十年,他干什么去了?修炼去了。他经过一辈子的训练才能养成这样的习惯。孔夫子尚且如此,其他的人可想而知了。其他的人就要通过棍棒来训练了,就像训练野马和野狗一样!(笑) 

(12)、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4起申诉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均经再审改判无罪。这启发我们,建设法治中国()

(13)、了解我国实行法治的意义,法治的要求,法治的进程;理解掌握良法治与善治;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14)、被执行人陈建铭,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履行金额:1亿元人民币及利息、违约金。凡向法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10%支付悬赏金。

(15)、(2)社会因法治而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和        。d的      全会对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新的战略部署,绘就了中国法治       。

(16)、律师之“死”:希望这不是悲剧的声音,而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群体真正尊重、保护的开始

(17)、这种前后对律师职业群体整体态度的转变,不仅仅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对律师的需求增加,社会整体结构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过去熟人社会的逐渐解构;除此外,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由于带有转变态度的人的文明程度的增加,人们思想的开化,可以理智的去看待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并客观的去认识这一职业,因为对这一职业有需求,就代表他是有价值的,是可以信赖的。

(18)、早在《人的境况》中,阿伦特就强调公共领域行动的重要性,这种行动(action)不同于劳动(labor)和工作(work),它是人成其为人,克服现代生活的极端私人化和幻灭感的重要途径。与此相似,人的思考也不能超脱于洞穴之外,而要介入世界,才有意义。康德注重人的“社群性”,认为离开社会,人类心智便毫无用武之地。他所言的“同伴对于思想者是不可或缺的”,被阿伦特认为是判断力批判的关键。只有如此才能进行批判性思索,穿越未经省察的偏见和信仰。

(19)、师:从稳定性看,法治的稳定性显然更好。人治依靠某个人的智慧和权威,法治崇尚的是法律至上,依靠的是集体的智慧。好皇帝可遇不可求,何况人还会变。

(20)、尊重律师这一职业,也就是尊重自己,每个社会中的个体都不要抱侥幸心理,因为在雪崩来临前,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希望我们没有雪崩,只有法治长虹!

4、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1)、阿伦特分析说,康德对法国大革命热切关心,“从那时开始,他的兴趣就再也没有离开过特殊物,也就是说再没离开过历史或人类的社会性,他这一兴趣的核心,差不多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宪法’问题”,即政治体制的组织构成等问题。所以在其生命最后岁月,康德思索的难题就是“如何把一个民族组织成为一个国家、如何构制这个国家、如何创建一个共和国,以及与这几个问题相关的所有法律上的难题。”

(2)、苏格拉底在审判的最后对陪审员和法官说过这样一句话:“现在各走各自路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这两条路哪一条比较好,谁也不清楚,只有神知道。”②可见当时苏格拉底已经想好了,即使死去,神还会保佑他。因为他一直认为是神谕给了他最智慧的头脑,所以,他从政界人物、诗人到手艺人中找人进行辩论,最后都是他胜利了,他认为是神谕给了他力量并且认为自己是最智慧的人。

(3)、赵先生因讨要拖欠的工程款,被当地派出所刑拘。“法律是听我说的,我是代表执法的,我就是法,随时刑拘你……”派出所所长张某这样说。要批驳张某的言论,下列适合作为论据的有()

(4)、生1: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利于增强法律意识,在内心深处尊崇法律,依法行政,遵守和捍卫法律。

(5)、思考:作为青少年,我们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些什么呢?

(6)、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从此,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大数据“杀熟”……这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将受到制约。

(7)、苏格拉底之死被后世法学家所传诵,认为他彰显了一个公民在法治社会中的美德,这就是对法律制度的信仰和尊重,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而且也是一个公民的良好美德。所以在西方社会,一个良好的公民必须是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是一个社会的法律能够得到遵守的最基本的文化心理基础。

(8)、阿伦特把这种思考方式追溯至苏格拉底的助产术,她精辟地指出:“苏格拉底的独一无就在于专注于思索本身,而不论结果。在苏格拉底的这整个事业中,不存在什么秘而不宣的动机或意旨。一种未经省察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仅此而已。他实际上所做的是,通过话语,将思索过程……公共化,他在集市上表演,其方式与长笛演奏者在宴会上表演是一样的,那是纯然的表演、纯然的行动。”换言之,苏格拉底的意义并不在于他的灵魂深度,而在于乐于让自己的思想在公共集市上开放,接受任何挑战,同时也挑战别人。

(9)、柏拉图的法治观提供了法律的价值主义论证,古代希腊人“形而上”的法律观念,为后人打开了法理探索之门,法不仅仅是社会的公意,更对标着人类的最高理性。柏拉图迈出了访求“克里特神谕”的第一步/直至今日,学者还走在这条路上,络绎不绝,星夜兼程。

(10)、连连连:看看同学对刚才的视频内容把握了多少

(11)、最后,柏拉图在形式上提出了对良法的要求,即“法律序言”。柏拉图认为,法律序言是良法的思想抽象,有如今日各法典的总则。既然法是对神(理性)的模仿,那就要交代清楚理性何在,以“理性”服人。柏拉图认为“这就像讲话的开场白”一样,是对“法律精神和合理性基础的说明”。

(12)、《晏子春秋》曾言:“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这是具有“法律、治理意义的“法治”在中国典籍中之较早出现。事实上我国是能够接受法律作为统治手段,来实现理想政治目标的主张的,尽管这种主张因为秦的暴亡和汉的更张而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批判,但在“齐之以礼”的呼吁中,总带着“齐之以刑”的严格约束。我国的统治者,一手是礼教,一手是律令。最低标准来看,作为统治工具的成文法典一直在发展、运用,并派生出了一套专制集权政体下可称完备的制度。但与法律实现社会治理的理想相比,帝制时代的法律实践成果差之甚远。以至于长期以来,人们坚持这是一种“人治”模式,认为中国是没有西方式的“法治”的。

(13)、画面左边一组人物主要描绘亲人们有的陷入深深的悲哀,有的扶墙悲痛欲绝,为了突出苏格拉底不屈不挠为真理而斗争的精神,画家有意在画面前景地面置一打开的镣铐和散落的手卷本,这引起人们对苏格拉底铁窗生涯的想象,增加了对英雄的认识和崇敬。

(14)、法律是世俗的,宗教是超世俗的,具有神圣色彩。但法治为什么应当被信仰?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人们一讲到信仰,似乎总是和宗教联系在一起。而法律不是宗教,所以法律不能成为信仰。确实应当看到法律是世俗的,是我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不可能远离我们的生活。从这一意义上讲,它和宗教是不同的。法治之所以是值得信仰的,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在于法治作为一种事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信仰就是我们行动的指南,也是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信仰能够给人们提供一种去追求被信仰目标的动力。只有我们有了信仰,我们才不会迷失方向,才能持之以恒地去奋斗,而不仅仅只是把法律当作一种实现目标的工具。依法治国实际上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尊重法律其实就是尊重民意。信仰是我们的行为准则,能够给我们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信仰也是我们的精神家园。信仰是我们固守的道德底线,我们坚守信仰,就是要坚守这一道德底线。另一方面,法治是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人类社会在近几个世纪的经验也告诉我们,法治是可以实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历史经验启示我们,法治在中国同样是可以实现的。现在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已经形成了最广泛的共识,法治既是一种实践也是一个伟大的理想,需要我们不断为之而奋斗。

(15)、人治将某个人的权威至于一切人之上,是对平等的一种践踏,而法治则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们可以作为国家的主人有尊严的生存与发展。

(16)、(3)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d的领导、             、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7)、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常常为一些新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质疑,因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因此,不能企盼立法者制定的每一部法律或者法律中的每一个条款都是科学的,或者是永远正确的。此外,法律的滞后性和法律漏洞都是在所难免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在颁布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如果法律能够像宗教那样成为信仰,法律就无法被修改。更何况,在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家都有可能存在恶法,因为即使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也会存在剥夺少数人的自由的多数人暴政,法律也可能为利益集团所左右而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实证主义不承认恶法,坚持国家的法律都是正当的,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到以富勒等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都一定程度上仍然对信仰法律持一种质疑的态度。  应当看到,人们的理性确实无法保证立法者能够对未来的一切通过法律作出完美的安排,法律的滞后缺陷都是在所难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能说每一部法律的每一个条文都应当被信仰,而且法律本身作为一种文本,不可能作为一种理想、信念被信仰。

(18)、材料二:青岛中院发布悬赏通告:10%奖励!最高1000万元!

(19)、苏格拉底把自己看作神赐给雅典人的一个礼物、一个使者,任务就是整天到处找人谈话,讨论问题,探求对人自己最有用的真理和智慧。贯穿这些讨论的主题就是引导人们认识:在这些对于人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其实人是非常无知的,因此人们需要通过批判的研讨去寻求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和善,达到改造灵魂和拯救城邦的目的。他还把自己比作一只牛虻,是神赐给雅典的礼物。神把他赐给雅典的目的,是要用这只牛虻来刺激这个国家,因为雅典好像一匹骏马,但由于肥大懒惰变得迟钝昏睡了,所以很需要有一只牛虻紧紧地叮着它,随时随地责备它、劝说它,使它能从昏睡中惊醒而焕发出精神。苏格拉底把批评雅典看作神给他的神圣使命,这种使命感和由此而来的思考探索,便成为他生活与哲学实践的宗旨。他知道自己这样做会使许多人十分恼怒,要踩死这只牛虻,但神给自己的使命不可违,故冒死不辞。

(20)、(设计意图)激发学生对法治中国建设成绩的自豪感和未来建设的参与意识。同时体会法治建设成就对我们生活的意义。

5、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义

(1)、以上这一过程的转变,表明律师发展的不易,及律师本身所具有的浓厚的时代成长色彩。

(2)、2即使找到了,他作为“立法者-王”,要考虑的是一般人的情况,分门别类得设计法律,既不可能也不合理,屈尊降贵,他必须制定“一般的法律”。

(3)、年级:初三     主备教师:李芳霞    授课老师:李芳霞

(4)、(设计意图)通过对宪法宣誓制度的了解,分析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让学生知道国家对法治建设的重视以及具体行动,同时理解树立法治意识对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5)、在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今天,我国的的法治建设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前行与进步,而法治的建设伴随着人民思想意识的不断开悟和提升,而其中律师这一职业的兴起和发展,也带有浓重的时代成长色彩:人们经历了对律师这一职业概念从无到有,从误解到慢慢赞同,从排斥到主动接纳的过程;以前人们提起律师不知为何物,或者说不愿为其诗词作赋,因为不明白这一职业具体是做什么,或者认为律师是“两头骗”的行为践行者;现在,我们国家一直在提倡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律师是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而民众但凡有些纠纷也会诉诸律师,认为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做,这是对律师极大的尊重。

(6)、法治的理想境界是理性人统治的自由、和平与理智之境,趋近理想的良法与政制配合的法治目标,也应当是趋于自由、和平与理智之境。终《法律篇》一书,柏拉图不断在强调立法而臻于美德的目标——“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柏拉图还把这种善进行了结构,对应的是立法操作的次序:“一是对人有益的全部的善;二是神的善;三是灵魂美德中的理性。这三者应当努力追求,次第实现,尊重彼此之间的伦理联系。可见,与直接反应正义观念的罗马法制不同,柏拉图的良法愿景,还是抽象理性的正义体系,在晚年以一定的形式协调到了模仿理性的法律中去。

(7)、设问: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有什么意义? 

(8)、我们要理解西方的法的概念,首先要把它与中国的法的概念区别开来。在西方的法的概念中,最需要注意的是它是以个体意识为基础的法的概念。这体现在法的涵义上。jus这个词是拉丁语的词汇,它的意思包含justice(正义,公正)。公正是西方人最重视的美德。在一项国际性的社会调查中,我们发现,西方人把公正的美德排在第一位的人占大多数。而在中国呢,把公正排在第一位的人很少很少,几乎没有。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公正(justice)这个词在日耳曼语系里面,比如说在英语里是right,在德语里面是recht。这个词在英文和德文里面都有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正义,另外一层含义是权利。也就是说,在西方人那里,法的正义是以个体的权利为基础的。为什么他们把公正放在第一位?是因为公正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你在每个人的权利方面要保持公正。你不能损害他人权利,同时要维护自己的应得的权利。这是人的最重要的美德。所以,西方的法律也就是按照各个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和公平原则来制定的。而公平不公平的标准就在于公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缔结的契约。西方社会从古希腊开始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式的社会。契约社会是建立在公民的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在这个之上,才存在公平的准则。这一点不仅仅适合于私法,而且也适合于公法。国家的体制也是按照公正的原则和契约关系建立起来的。所以,西方从古希腊开始就有社会契约论,卢梭只不过把它完善和系统化了。所以说,西方的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统法律一旦制定出来,每个公民都得遵守。这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是一种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大致相当于中国传统所讲的利和义的关系。中国所讲的利义之辨在西方是统一的,而且利是义的根据,所谓的义无非是对利的一种公平原则。相比之下呢,我们中国传统的义概念,包括儒家、墨家,所指的义的概念是道德。在儒家它指的就是仁义。这种道德本身还没有发展成法。义和法毫不相干,而且常常相背。中国人讲“起义”,《水浒传》里讲的“聚义”,武侠小说讲的“侠义之士”、“侠客”,这些概念往往就意味着无法无天。梁山上的人当然是无法无天了。武松“血溅鸳鸯楼”,一口气杀了12个人,管他男女老幼,有罪无罪。这就是无法无天了。这意味着超越法的界限,单凭道德判断来干预利益分配,这就是中国的义的概念。凭一种道德判断来重新分配利益,比如说劫富济贫。杀富济贫的人都是侠客,都是义士。 中国的法呢,它是置身于权利和义务之外的。中国的法既没有权利的概念也没有义务的概念,它主要的内容是刑,刑法。中国古代的法家所讲的法是刑名法术。在这里,法常常当作一种统治工具、治国的技术,它没有什么人文的内涵,只是一种技术。中国古代的“令”、“禁”、“律”,甚至于皇帝的随口而出的话都是法。中国的法的内容是不断改变的,它要求老百姓令行禁止,但是上面制定法的人却朝令夕改。总而言之,法没有任何神圣性可言,它是适应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统治工具。所以,在中国,法历来被看做是低层次的东西。它和道德和仁义是相对立的。先秦时代的儒法斗争就是如此。儒法两家确实是处于一种相互对立的态势,当然两者也是相互依存的。儒家需要法家,法家有时候也吸收儒家的思想。在中国的法里面,没有法理学、没有法哲学,也没有一贯的规律。中国的法作为一种刑,一种治人之法,它讲究的是因时而变,因势而行。所以中国的法一般来说只有一大堆具体的案例。比如说《汉律》,它包含有一万五千多条案例,后来的官吏就根据这些案例来判案。所以说,它是没有像样的法哲学和法理的,只不过是一种技术或者说一种工具。法既然只是具有这样一种低下的地位,所以呢,必然是人情大于王法。王法根本就没有什么神圣性可言。在中国,人情是道德的基础。中国历来是道德治国的,仁和义都归结为人情。像孟子所讲的,恻隐之心,就是人情。所以,儒家在刑罚方面主张:“《春秋》之义,原情定罪,赦事诛意。”意思是说,《春秋》的精神是根据你的情来定罪,事情可以得到赦免,但是你的意图必须要消除。儒家法治的观念就是“诛心”。这就不是法律的问题了,是思想工作的问题了。所以,儒家讲做思想工作,不讲法。其实,法家也意识到这一点。韩非曾经讲过,“治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再其次禁其事”。一个懂得治国的统治者,最高明的方法是禁心,不让你那样想,禁言,不准你那样说。最后呢,最低级的最没有能耐的统治者才去禁其事。“诛心之论”其实已经不是一种法治思想了,它跟法律已经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了。这是韩非的治国论。 

(9)、①法律真正铭刻在我们内心时,才会充分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10)、材料一:1840年后,很多仁人志士如梁启超、孙中山等认识到,中国落后的根源在于封建专制制度。变法改制,成为救亡图存,国家振兴的必然选择。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在中国共产d的带领下,中国人民才走上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道路决定命运,道路迎来未来。

(11)、二是城邦民主制度的衰落,由于民主制是实行多数人统治的一种制度,与其他的政治制度相比,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最初产生于古希腊。雅典城邦是有奴隶、无公民权的自由人和自由公民组成。奴隶和自由人不享受公民权,所以,苏格拉底时代的民主制是极少数公民才享有的民主。伯里克利在《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中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①雅典民主制的衰落表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由于城邦的小国寡民特征已经不再适应当时雅典的发展,直到被马其顿王国征服,代表着雅典民主制的终结。

(12)、统治者的合法性,乃至社会的生存与毁灭,主要维系于权力能不能做法的仆人。在他看来,权力乃是“法律的使臣”。

(13)、设计思路:本课从苏格拉底之死导入,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再以法治以明线,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为暗线,在明确什么是法治即良法善治,以及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探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明确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紧扣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

(14)、设问:你认为苏格拉底这样做值不值?为什么?

(15)、(设计意图)通过对苏格拉底的做法值不值的讨论,让学生理解,发自内心的遵守法律,也即树立法治意识的重要性。

(16)、A.  ①②③            B.①③④

(17)、师:在我国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可以相互促进,离不开d的正确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d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18)、师:法律失去它应有的权威和效力,那么这个国家将不再有法治。苏格拉底认为那样正义就会荡然无存。人治和法治哪个更好呢?

(19)、过渡:通过人治与法治的对比,以及民法典的影响分析,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我国选择法治道路。

(20)、但毫无疑问,西西里叙拉古国的政治失败让柏拉图感受到了“哲人”治理的艰难乃至不可行,尽管思想上柏拉图仍然主张“优秀的统治可以不实行法治”,回归存在、回归真理,但是事实上的困顿让柏拉图还是得退一步,来对现实中希腊地区运用法律、需要法律的现实做出一定解释。这也是符合柏拉图所承受的哲学理论路径的,总得要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说明。而这个说明过程是最直接的《法律篇》写作和法治观念论述的基础。柏拉图主要提出四点理由: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自觉性。

(2)、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执法者应率先垂范。信仰法治首先就是要使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中国传统社会讲究“以吏为师”,在法治社会,对此应该做新解读,这就是要强调领导干部的带头守法、遵守规则,遵守法律就是服从d和人民的意志,也就等于维护d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同样是自觉服从于d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相反,漠视法律甚至践踏法律,或者以消极方式拒绝积极实施生效的法律,这些都在根本上有损于d和人民的事业,危害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当领导干部和法律都能够信仰法律,才能够坚定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树立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3)、③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4)、苏格拉底被称为西方的孔子,这是因为他们都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个时代并不是靠军事或政治的力量所成就的,而是透过理性,对人的生命作透彻的了解,从而引导出一种新的生活态度。雅典城并没有因为处死苏格拉底而重焕辉煌,也没有任何文字记载那些法官们在审判后的心路历程。我想,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没办法面对和说服自己的良知了,他们的灵魂,将笼罩在那位老人孤独而顽强的身影下。苏格拉底去了,到他的神那里去了。“哪一条路更好,惟有神知道”。千年的步行者们越走越远,但是谁都无法从他们心中抹去这个虽然虚幻的名字――苏格拉底。

(5)、“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用了12个字,概况这极不平凡的5年,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我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会议是d的()

(6)、C.①②④            D.②③④

(7)、巴霍芬在1861年出过一本书叫做《母权论》,里面就讲到了这样一个古希腊神话故事。希腊远征军的统帅阿伽门侬胜利后回到家里,却被他的妻子伙同她的情夫谋害了。俄瑞斯特斯是阿伽门侬的儿子,为了报杀父之仇,就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和那个奸夫。这样一来,他就犯了弥天大罪了。你为了报杀父之仇竟然把自己的母亲给杀了?这是绝对不允许的,特别是在原始的血缘社会里面,这是大逆之罪。于是他就受到复仇女神的追究。俄瑞斯特斯跑到阿波罗神庙里躲了起来。复仇女神就向雅典法庭起诉。雅典法庭当时的审判长就是雅典娜。在审判中,阿波罗是为俄瑞斯特斯辩护的。阿波罗在希腊神话里是代表着理性、文艺和城邦社会的原则。复仇女神代表的是原始的氏族血缘关系。阿波罗说,俄瑞斯特斯的罪行不如他母亲所犯的罪行严重。他母亲犯了双重的谋杀罪。因为她杀死的这个人既是她的丈夫,又是俄瑞斯特斯的父亲。而复仇女神为俄瑞斯特斯的母亲辩护说,她虽然犯了双重谋杀罪,但是她所杀死的男人跟她没有血缘关系——夫妻没有血缘关系嘛,但是,俄瑞斯特斯杀死的人是他的母亲,是有血缘关系的。这一点,就足以证明俄瑞斯特斯犯的罪要严重得多。于是,法庭进行投票来表决。结果呢,是一半对一半,相持不下。怎么办呢?双方都代表着各自的原则和理念,一方是代表着原始氏族公社血缘至上的原则;另一方代表的是城邦社会的法治原则。这种法治原则是根据理性来建立的,它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在这种相持不下的情况下,雅典娜女神(她也是代表理性的法治原则的人物)最后投了俄瑞斯特斯的票,宣布俄瑞斯特斯无罪。 

(8)、苏格拉底之死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爆发——雅典与斯巴达之间发起的一场战争。斯巴达是寡头政体,雅典是民主政体,战争的结果是斯巴达胜利了。斯巴达占领了雅典就强迫雅典实行斯巴达的僭主政体。他们扶持了30个僭主来统治雅典,后来斯巴达政治力量衰弱以后,雅典人又推翻了三十僭主制恢复了民主制。苏格拉底死于399年,所以他的后半生几乎都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度过的。在战争期间,苏格拉底曾三次从军出征,用实际行动来表达自己对这个城邦的热爱。但是,当这个城邦被无知者统治而逐渐走向没落的时候,苏格拉底开始清晰的认识到必须要让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做相关的事情,这才是这个城邦应有的出路。

(9)、第对他人的尊重。民主政治建立在每位公民自由与人权之上,因此民主政治强调尊重他人的自由与人权不被伤害。而民粹认为自己认为正确就可以代表真理,因此,它的行为在已经限制他人自由和人权时,还会倒打一耙。

(10)、苏格拉底热爱雅典城邦,他更不容许最神圣的理想有丝毫的被亵渎,因此,他毅然选择死亡。他并非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但他更注重自己的灵魂,他相信神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万事万物都是神有意识有目的的巧妙的安排。他没有背叛神,既然如此,死亡也就是神对他的召唤,他还有什么可犹豫的呢?也许人们笑他,笑他天真,笑他顽固,执迷不悟,但是惟有那些真正洞察了他内心世界的人,才会为他的智慧与忠诚所折服:智慧是他看到并一直紧紧关注着的众人未曾察觉的美德,忠诚的是于他自己热爱的城邦,于他一生遵从的法律,于他永恒不变的理想追求。

(11)、所以对康德而言,最重要的政治自由不是哲学或思想自由,而是言论和出版自由,他说:“外在权力,若剥夺了某人公开交流其思想的自由,同时也就剥夺了他思索的自由;思索的自由,是我们的公民生活留存给我们的唯一珍宝,也唯有凭借这个仅存的珍宝,当下情境中的一切罪恶才有可能得到补救。”阿伦特总结说,就如苏格拉底所做的那样,每个人思想中隐含的意蕴必须接受公开的审查,这种审查表明人人愿意给他的所思所言一个说明。给出说明,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这正是雅典公民向政客们提出的要求,反之,政客们对公民给出说明,也是一个不可推卸的政治义务。唯有这样,才能形成可交流性,形成一个对话和聆听的共同体。

(12)、时过境迁,虽然剖判传统法治的内涵,但是要求接受法的约束的思想,古今中外,基于社会发展的规律是相通的。问题就在于,法治观念是用一个我国的词去描述外来的传统,还是坚持自信用外来的概念比附我国的传统。在目前的语境下,法律统治常常为依法治国所替代,依法治国是我国当下的政治目标,某种意义上也是要求整个国家行动能够被理性所传导。但是在民主和君主之间,柏拉图要求执中道,在依法与治国之间,也体现了这种两下取舍的逻辑内涵,也是应该执中的。比较确乎“法治”的选择,是让掌握治理权力的人,也接受法律的约束,而这种无监督之监督,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立良法;二是养成社会习惯,尊重理性共识。中国有句老话,“敢为此誓,人神共诛。”袁世凯对共和政制极其失败的篡改,就是遭到了社会共识的弹压而消灭的。

(13)、国内外的所见所感让晚年的柏拉图有了更多的审视和反思,有着丰厚“形而上学”学问的他,将自己的政治理解和法律理想写到了《法律篇》当中,发表的良好的法律及其统治才是管理国家的最好方法的宣言,并对现实情况于细节进行讨论。

(14)、历史的验教训已经告诉我们,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前提条件就是国内外的稳定局势,国内的稳定又是压倒一切的大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来说,稳定也意味着有秩序。在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任何人做了违法的事情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15)、《法律篇》已经指出,君主制和民主制是各种政制的源头,各种体制都是在这个基础上编织起来的,那么各种体制就都能具有自由、和平与智慧的特征,既然能够编织,那么把这些共同的正确成分也可以结合起来。而混合政体为什么好呢?柏拉图在文中做了一个假设,即极端服从和极端自由都不能令人满意,只有取二者的中道才是最大限度的幸福。而这种幸福的状态与立法追求的自由、和平和理智是相通的。而在这样的国家里,完美和不完美并存,纯理性的驾驭实属不可能,那么作为理性的模仿就更加重要了。就好像是,天平两边,放了同等重的货物一样,必须构建一个稳当的天秤架,才能实现理想的平衡,而法律就是这个稳当的架构。柏拉图基于此,在《法律篇》继续阐发了重视法律和追求法治的原因:

(16)、相比于其他哲人而言,柏拉图将自己的暮年精力放在政治和法律讨论上,并不纯粹是个人的关怀,希腊城邦衰微和个人的遭遇也推进了柏拉图的思考。出身名门望族的柏拉图近则受伯里克利时代、远则受索伦时代的影响,对哲学家参政、政治清明的状态颇有好感。而雅典城邦的衰落,僭主政治和暴民政治的此起彼伏,让他深感焦虑。特别是恩师苏格拉底之死,将祖国的制度弊端和智、愚矛盾毫不客气的揭露出来,他更加坚信,雅典这一套人人自公的政体很可能将雅典导向毁灭。

(17)、法治要求慎用死刑。在大卫的著名油画《苏格拉底之死》中,主人公裸露的瘦弱身子衬托出坚强的意志,一边高举左手对弟子们谆谆教诲,一边伸出右手欲从弟子手中接过毒酒杯,老师的淡定无畏和学生的聚精会神巧妙地融合在一个本是恐怖的死亡场面,震撼人心。

(18)、师:本节课一共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选择法治道路,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与人治相比,法治有何优势?我国为什么选择了法治道路?

(19)、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必须全民守法。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就是人民能够真正遵守法律,使法律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准则,法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想到的不应首先是找关系、找后台,而应当首先想到通过法定的程序解决纠纷。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0)、材料二:中国青少年中心针对全国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

(1)、有不少杰出的人都是以死来成就自己的,苏格拉底是这类人的代表。

(2)、师:(展示校园欺凌内容)可见校园欺凌的范围比我们想的要广泛,因此发生的概率也是比较高的。

(3)、阿伦特曾经师从哲学大师海德格尔,在孤独的沉思中磨练对人之存在的洞察。最终她选择拒绝那糊涂的深刻,从海德格尔的诗意安居那里回到人事的特殊性,回到政治的丛林,她需要并且也获得了清醒的判断,无论对历史,还是对历史中存在的人。阿伦特也光大了康德的政治哲学,她总结道,休谟把早期的康德从独断论的昏眠中惊醒;卢梭把成年期的康德从道德的昏睡中唤醒;而更重要的是,美国独立革命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则把康德从政治的昏睡中惊醒。从此,他把人类尊严植根于人类行动主体在共享的外观空间上演的种种特殊故事。这是个艰难壮美的事业。人类的幸福无法在人世之外上演,就如莱布尼茨的问答那样:“为什么有物存在而非无物存在呢?”“因为无物(nothing)比有物(something)更简单、也更容易。”

(4)、康德甚至比亚里士多德更进一步,他说在一个好国家中,即便一个坏人也能是好公民。这里的要害在于什么是坏?康德给出的不是一个实体性的评价标准,而是一种符合公开性的基本原则。他说,如果一个人不愿意让他的行为成为一个普遍法,而想让自己成为例外,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坏的。比如你想撒谎,但你不会有意愿让撒谎成为普遍的法,因为如果那样,大家都撒谎,你自己并不能真正获益。所以布坎南曾说,即便一个窃贼也喜欢生活和谐安全的社区。所谓坏人,就是“隐秘地”想把自己排除在普遍法之外的人。邪恶本质上是秘密的。康德这样的洞见,当然是政治哲学的洞见,阿伦特由此指出,在政治中,一切端赖“公共行动”。人的公共行动必须遵循公开性(publicity)和一贯性的原则,“你的行为应让你能够怀有这样的意愿,即想让你的行为准则变成一条一般性的法,也就是说,成为一条你自己也会服从的法。”

(5)、师:法律体系的完善等于立法相关的工作属于法治,而用法律来治理的过程,也属于法治。

(6)、苏格拉底住在奉行民主的雅典,但他对当时的社会制度依然感觉到有所不满,因此不断批判雅典民主制度。此种行为有点类似于今天网络上的一些杠精。苏格拉底经常还把自己比作是一只牛虻,因为雅典好像一匹骏马,但由于肥大懒惰变得迟钝昏睡,所以需要他这只牛氓紧紧地叮咬它,刺激它,从而使它能从昏睡中惊醒并焕发出新生。此处引用诗人艾青的一句经典名言:“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7)、设问:你是否听说过校园欺凌?包括哪些具体行为?

(8)、由于苏格拉底拒绝妥协,最终法庭判了他死刑。不过,多数雅典人可能并不希望真的杀死苏格拉底,因此以宗教庆典为由,推迟了死刑的执行日期。在此期间,苏格拉底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只要他想跑路,随时都可以逃之夭夭。苏格拉底的学生们担心老师的安全,纷纷劝他逃跑,可苏格拉底却对众人说:“既然我不能永远活着,那又何必苟且偷生?活着不是目的,好好活着才是。我曾在雅典的法治下过着很好的生活,如今我已准备好接受惩罚。”苏格拉底临终前的这番话可谓是一语道破人生的意义。

(9)、第对宪法的尊重。宪法是人民之间的契约,它是对权利与自由的保护神,它所建立的制度以及依据制度所生的程序,是“宪政”的基础,因此民主尊重宪法,依循宪法。而民粹主义则是对“宪政”秩序的一种破坏。

(10)、设问:你认为苏格拉底这样做值不值?为什么?

(11)、①    对个人:法治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建立起基本、稳定、持续的生活预期,保障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12)、古希腊大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当权者以“反对民主政治”、毒害青年为由投入了监狱,并判处了死刑。众弟子不忍心看老师无辜受罚,便悄悄制定了周密的越狱计划。可是当一位弟子趁着探监机会向苏格拉底报告这个“好消息”时,苏格拉底却一口拒绝了:

(13)、  苏格拉底之死的故事两千年来一直被法律人所传诵,并且成为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所共同探讨的话题。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其对程序的尊重,苏格拉底以其自身之死宣扬了尊重程序正义的理念,同时也以自己的殉难昭示了一种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当他陷入囹圄时,好友克力同前来营救,但苏格拉底断然拒绝。他临死前说到:“如果我无耻逃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

(14)、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但却与当局统治相向。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并且劝说他,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视死如归。他的理由是:“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

(15)、离别的时候到了,他喝下了那杯毒酒。当他躺在床上想起了一件事,急忙地说:“克利托,我还欠阿斯科莱普斯一只鸡,你一定替我还给他。”克利托说:“我一定照办,但请你想想还有其它话要对我们说吗?”对这个问题苏格拉底没有给予任何回答。可见,苏格拉底是多么的守信用啊!他欠这个世界的一只鸡,已经委托他的朋友归还了,而这个世界欠他的东西太多,他得到偿还了吗?

(16)、近日,一则律师薛某被对方当事人雷某枪杀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被枪杀的原因,是由于此律师为维护自身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正当程序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最终法院裁定冻结、查封雷某名下价值约一百二十万的财产及不动产,出于对判决的愤恨与不满,雷某便产生了杀人之心,最终酿成了悲剧……

(17)、  那么为什么苏格拉底会认为其死会毁坏他自己呢?这是因为,他始终相信,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遵守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契约,国家即使对公民不公,公民也不能报复。而且国家的地位还高于父母,对父母不能报复,对国家则更不能报复。因此,苏格拉底认为他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接受审判是他信仰雅典法律的体现。这也是他与雅典城邦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他就必须服从判决,而不能背约逃跑。苏格拉底以自己的死证明自己遵守了契约,成全了自己一生坚持的德性原则,同时,也使得雅典法律的权威得以保全。

(18)、苏格拉底之死是西方文化史上意义深远的事件,仿佛一则寓言,一个谜。他策划了自己的死亡方式,以一场浩大的审判,以法律正义的名义判处自己死刑,把自己生命的余烬,凝成一个死亡之谜,给后人留下了一道人文学科的“哥德巴赫猜想”。苏格拉底好像在为自己申辩,可是他又有意在死亡之中觅求真理,他的死仿佛是道德与法律的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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